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。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