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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发布人:管理员    时间:2009/10/12 10:23:42    浏览:5416次

第十四条 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 (一) 制定和修改章程;
 (二) 选举和罢免理事;
 (三) 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 (四) 决定终止事宜; 
 (五) 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  第十五条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十六条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  第十七条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  第十八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 (一)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;
 (二) 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 (三) 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 (四) 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 
 (五) 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(六) 决定建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和实体机构; 
 (七) 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 
 (八) 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 (十) 决定其它重大事项;
  第十九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  第二十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第二十一条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, 
  第二十二条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二十三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  第二十四条 本商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(一)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政策。政治表现好、觉悟性高; 
 (二) 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 (三)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 
 (四) 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 (五) 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 (六)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第二十五条 本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 
 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可以连任,但必须经下届理事会选举产生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  第二十七条 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  第二十八条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(一)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 (二) 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定的落实情况;
 (三) 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
  第二十九条 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(一)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 (二) 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(三) 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 
 (四) 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(五) 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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